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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奮劑入刑後我國刑事製裁興奮劑第一案宣判
2021-05-01 10:39:00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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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記者馬向菲、朱翃)《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司法解釋》)2020年1月1日實施以來,首次以該司法解釋為依據實施刑事製裁第一案已經產生,中國反興奮劑法治化又邁出意義深遠一步。

2021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秦某某、趙某非法經營興奮劑案件。經法院審理,被告人河南鄭州菲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秦某某犯非法經營興奮劑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河南鄭州菲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趙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這是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以來,我國通過刑事手段製裁涉興奮劑違法的首案。根據規定,非法經營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涉案物質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製買賣的物品的,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據介紹,2019年12月,上海市行政執法部門接到舉報,經初步核實,行政執法部門將有關線索通報公安機關,並成立聯合專案組。經偵查,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趙某等人生產、銷售《興奮劑目錄》所列藥品的團夥。公安機關於2020年1月21日正式立案,4月27日,對該犯罪團夥展開3省4地聯合收網,共抓捕犯罪嫌疑人21人;搗毀製假窩點1處、倉庫2處,查處假冒公司2家。

檢察機關於2020年11月30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秦某某、趙某涉嫌非法經營興奮劑的違法犯罪活動。

在案件前期偵查中,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中心結合《興奮劑目錄》和相關法律法規,與上海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市檢察院、市法院等單位進行座談,了解相關案情及法律適用,為辦案人員介紹了涉案藥物屬於興奮劑,幫助辦案單位豐富了證據種類;並通過反興奮劑中心檢測,確認涉案物質為興奮劑,為涉案人員定罪找到適用的法律依據。

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王新宅表示,興奮劑入刑,旨在依法打擊興奮劑違法犯罪行為,有利於營造公平公正的體育競賽環境。

他說,隨著興奮劑入刑,司法機關打擊興奮劑違法犯罪的案件逐漸增多,反興奮劑中心與司法部門合作勢在必行,加強信息共享、線索交換、互補短板,共同提高執法水平與質量。他表示今後反興奮劑中心將繼續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證據對接,為案件查處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同時與市場監管部門執法合作,加強對市場上含有興奮劑成分的藥品監管。

“我們也呼籲廣大運動員和輔助人員,樹立‘拿幹淨金牌’的正確價值觀,堅決對興奮劑說‘不’。”他說。

在審理過程中,上海市檢察院第三分院和行政執法部門認為反興奮劑中心檢測結果和體育部門出具的認定函對於該案是否適用《司法解釋》有著決定性的作用,檢察機關根據檢測結果,確定涉案藥品成分,針對涉興奮劑成分的涉案物質進行審計,確定涉案金額,法院依據審計結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判決。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陸鋒指出,《司法解釋》重要作用之一是進一步明確反興奮劑刑事案件的法律定性問題。

“《司法解釋》出台前,類似案件的定性可能會根據行為和所涉興奮劑類型的不同,而形成毒品案件、假劣藥或者偽劣產品案件、非法經營等等爭議。即便同樣是按照非法經營入刑也要借助行政主管部門首先認定興奮劑的性質屬於藥品,再以非法經營藥品按照刑法第225條處理。而此種處理方式,一方麵雖然定性同樣是非法經營,但認定的邏輯較為間接,主管部門的認識也會因為興奮劑種類的不同而產生一定的分歧,不能及時有效處置案件;另一方麵,以藥品為媒介認定非法經營,很難突出興奮劑的特殊地位和特殊危害,也就難以體現出辦案政治、社會、法律三個效果的統一。”他說。

陸鋒認為,“第一案”的起訴審判對今後類似案件有重要意義,檢察、偵查和行政主管部門等“大控方”部門會探索在反興奮劑刑事案件中如何加強行刑銜接,及時發現線索,建立有效機製,從而實現全方位的監管。其次,在司法實務領域,給同類案件提供了具有指導作用和參考價值的證據標準和證明標準。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審判員高衛萍表示,本案中兩名被告人未取得興奮劑的經營許可,從他人購得含興奮劑物質的產品,對外銷售、扣押的產品金額達600餘萬元,情節特別嚴重。

她說,法院主要依據反興奮劑檢測中心的檢測報告以及國家體育總局出具的認定函,認定涉案藥品屬於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據此合議庭認為兩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

“該案的處理為我們司法機關依據解釋第8條的規定,借助體育部門的鑒定意見以及專業經驗,來認定涉案產品的屬性奠定了基礎。同時為今後類似案件的審理當中的聯合辦案、證據認定等提供了經驗。”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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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丁小玲 易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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